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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樊城区*****2019年10月24日涉嫌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安平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艾某某2018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住襄阳区**镇**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安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艾某某在网上联系购买一辆路虎发现4汽车,10月12日晚艾某某从河北献县将该车提回,并将该车以12万元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该车车架号改为SALAN2F69FA747587,并悬挂渝B*****的车牌号。经查证,该路虎车系被害人刘某某被盗车辆,车牌号为冀T*****,经鉴定被盗路虎车价值人民币372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明知路虎车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艾某某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进庄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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