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9199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城**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被告人代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测绘路汇通驾校门前,盗窃被害人牛某某苹果XR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00元),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牛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艾某某、代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证意见书、工作纪实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艾某某、代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艾某某、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代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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