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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艾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950214****,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喀什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案发时持有C1驾驶执照,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在2020年10月27日21:00时许,在喀什市色满宾馆附近的餐馆与朋友阿某一起吃完饭,个喝完了一瓶啤酒出来以后,被告人艾某与朋友阿某坐表哥艾某的新Q****牌照号车,艾某驾驶新Q****牌照号车到喀什市**路**路加油站,这时被告人艾某为了让表哥艾某加油,自己的身份证刷了加油站刷身份证的地方,然后艾某准备将车开进去加油站时,加油站保安人员说,谁刷了身份证,谁就可以进去加油,此时被告人艾某驾驶新Q****牌照号车进去加油站行驶30米左右,准备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酒后驾驶情况报案了。附近便民警务站干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涉嫌酒后驾驶,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被告人艾某血液样品检出181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勘验笔录6.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一个月十五天拘役,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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