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80********,汉族,中专,群众,经商,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街道**村**号,住**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住**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艾某某为他人虚开23份,价税合计2448120元,税款数额4882951.93元。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94500元,税款数额137172.42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艾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夏津县**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石家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42000元,税款数额88551.71元。其中3份已经认证抵扣,抵扣税款45517.24元。
2、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艾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夏津县**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8500元,税款数额70137.92元。其中1份已经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0593.1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艾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夏津县**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03120元,税款数额41809.66元,全部已经认证抵扣。
4、2018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以夏津县**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94500元,税款数额137172.42元,全部已经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手机数据恢复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涉案税款已补缴,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非法所得已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夏津县**村;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清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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