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艾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单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危险驾驶事实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艾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由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桥南村前往九龙坡区杨家坪,途径桥南村3栋路段时,艾某驾驶的摩托车先后擦挂到停在路边的三辆汽车。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艾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艾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随后民警将艾某带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艾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等物证照片;
2.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艾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样检验报告》《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二)盗窃事实
2020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到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职工宿舍**栋,溜门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神舟牌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杜某某的机械师牌银灰色电脑1台。之后,艾某将该两台电脑以人民币5500元(以下币同)的价格卖给南坪响水路曹某某、杨某某工作的手机维修店门市,艾某获取1部价值800元的二手OPPO手机以及4700元现金。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700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艾某因危险驾驶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盗窃、危险驾驶的事实,随身携带销赃所得的手机1部、现金1000元被民警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脑购买凭证复印件、收购电脑及社保卡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艾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危险驾驶事实从轻处罚;因危险驾驶被抓获归案,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可以对盗窃事实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对盗窃事实从重处罚;无证驾驶无证车辆,曾因酒后驾驶受过刑事追究,可以酌情对危险驾驶事实从重处罚;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对盗窃事实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五个月,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2000元,并对扣押的手机、现金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邓维锋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手机、现金暂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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