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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贪污、受贿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30261973********,汉族,大专文化,怀化市**办公室干部,任怀化市**办公室**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栋**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洪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1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2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5日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完毕后,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贪污罪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怀化市**公室**科工作人员及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本单位原**科科长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5次以虚报工作经费、勘探费、设计费、工程款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共计447879元进行私分,其中艾某某分得168163元,李某某分得152084元,唐某甲(已判刑)分得120000元,其它开支7632元。具体如下:

1、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怀化市**办公室**科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怀化市**办**科科长李某某,从怀化市安置办账上虚报套取岩落坡、舒家塘安置区勘探费1笔计27600元,并转入艾某某本人银行账户进行私分,其中艾某某分得12084元,李某某分得12084元,为套取该笔资金开支3432元。

2、2011年年底,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怀化市**办公室**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怀化市**办**科科长李某某,从怀化市安置办账上虚报舞水河池回安置区、长泥坡下山片村民安置区地质勘探费2笔共计24200元,并转入艾某某本人银行账户进行私分,其中艾某某分得10000元,李某某分得10000元,其它公务开支4200元。

3、2012年,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怀化市**办**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怀化市**办**科科长李某某,从怀化市安置办账上虚报套取赵家山隔热板房工程款1笔计100000元,并转入艾某某本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私分,其中艾某某分得50000元,李某某分得50000元。

4、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怀化市**办**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怀化市**办**科科长李某某、怀化市**研究院职工唐某甲,通过以刘塘路(39)亩安置区设计费及小田安置区设计费的名义制作虚假承包合同等报账资料的手段,从怀化市安置办账上套取刘塘路39亩安置区设计费及小田安置区设计费2笔共计260000元,并转入唐某甲的银行账户进行私分,其中艾某某分得80000元,李某某分得60000元,唐某甲分得120000元。

5、2014年6月,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怀化市**办**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经与时任怀化市**办**科科长李某某商量,利用虚假发票从怀化市安置办套取工作经费共计36079元进行私分,其中艾某某分得16079元,李某某分得20000元。

二、受贿罪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怀化市**办公室**科工作人员及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万元。具体如下: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唐某甲介绍费12万元。

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艾某某与怀化市**研究院职工唐某甲商议决定: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唐某甲介绍设计业务,唐某甲给艾某某介绍费。随后,艾某某先给后介绍了城北廉租房、青山溪安置房、长泥坡村民安置区、景豪家园安置区、江秀片区杨村安置区、黄古园村民安置区、赵家山1号设计项目、交投炉天冲安置区、湖天5号安置区、刘塘路禾塘39亩池回安置区土方勘探项目给唐某甲。艾某某先后5次收受唐某甲介绍费等共计12000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月,唐某甲从景豪家园安置区项目承包方陈某甲处结算设计费后,在艾某某的车上给艾某某2万元“介绍费”。

2、2012年6月,唐某甲从江秀片区安置区项目承包方高某某处结算设计费后,在艾某某的车上给艾某某2万元“介绍费”。

3、2014年3月,唐某甲在艾某某办公室给了艾某某4万元的“介绍费”。

4、2014年7月,唐某甲从黄古园安置区承包商舒某甲女儿舒某乙处结算设计费后,在艾某某车上给了艾某某2万元“介绍费”。

5、2012年,开发商唐某乙在怀化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楼下篮球场向艾某某承诺,如果唐某乙顺利承接刘塘路杨村段安置区的开发,则该项目设计由艾某某来做。随后,唐某乙给艾某某预付了2万元设计费。过了不久,唐某甲受唐某乙委托,在艾某某办公室给了艾某某2万元好处费。因艾某某在2016年发现有人举报安置办的问题,害怕案发,要退给唐某乙4万元钱,但艾某某当时只有2万元退给唐某乙。唐某甲考虑其经常需要艾某某介绍设计工程,同意抵扣唐某乙4万元设计费欠款。艾某某便没有退唐某甲给的2万元好处费。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彭某某好处费2万元。

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胜利村1、2组安置区土石方工程承包商彭某某为了得到艾某某的照顾,在结算到一笔工程款后,在彭某某的车上,艾某某收受了彭某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其中艾某某分给李某某1万元。2018年下半年唐某甲案发后,艾某某因害怕自己收受彭某某好处费的事情暴露,于2018年年底在自己车上将该2万元退给了彭某某。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邹某某好处费2万元。

2016年,开发商邹某某承包的五中禾塘安置区土石方工程已完工,但该工程结算资料未做好无法结算。为能顺利结算,邹某某以请艾某某做结算资料的名义送给艾某某2万元,其中艾某某分给工程技术科科员尹某某1万元。

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赃款36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指定管辖批复、记账凭证、银行流水、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赵某某、邹某某、陈某乙、向某某、彭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艾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报工程勘探费、设计费及工程款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贪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品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调查案卷材料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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