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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依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6********,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镇**街**号,现住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7 年8 月13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 年12 月13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3 月23 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 年1 月5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9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佳隆大厦附近的路边,扒窃被害人郭某某(女、35岁,北京市人)的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供述、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迎新

2020年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艾某某·依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共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随案移送:无;

7.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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