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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色音吉力根、孙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色音吉力根,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4********,蒙古族,大专文化,原**(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营业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查**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7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住天津市北辰区**路**新苑**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宿舍**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嘉园**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色音吉力根、孙某某、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4月期间,**(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媒体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许以高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7亿余元。被告人色音吉力根担任**分公司营业部**,被告人孙某某担任**分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先后担任**分公司**。其中被告人色音吉力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7亿余元;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200余万元;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复印件、POS签购单及银行卡复印件及资金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色音吉力根、孙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色音吉力根、孙某某、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色音吉力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鉴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色音吉力根、孙某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补查材料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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