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色某某,男,蒙古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色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色某某在扎鲁特旗**苏木**嘎查自己的草牧场内非法开垦草原,经实地勘查,色某某非法开垦草原总面积为235.1亩,其中180亩以耕地的形式承包给了刘某某种植葵花,其余55.1亩由被告人色某某种植玉米及葵花。案发后被告人色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草原补贴领取证明、农牧户草原承包情况确认表、草原承包合同乌力吉木仁苏木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乌力吉木仁苏木政府证明;
2. 证人刘某某、巴某某、包某某、白某某的询问笔录;
3. 被告人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色某某开垦草原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刘某某开垦草原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色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235.1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色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琢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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