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1********,藏族,识少量藏文,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德格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德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当某某、土某某(已判刑),色某某三人经过商量后,当天晚上三人来到德格县**乡**(山名)的山上盗窃了四头牦牛,盗窃到牦牛以后将牦牛牵至**(地名)杀掉,并将其中两头牦牛以八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其某某,随后三人将所得的八千元钱平分,色某某获得二千七百元人民币。盗窃的四头牛经鉴定为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色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降拥青措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