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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8 月22 日晚,被告人色某某与阿某甲、白某某、那某某在家中喝酒,阿某甲与色某某发生口角,阿某甲离开时打电话让同村村民王某某开车送他回家。王某某在村口接上阿某甲,阿某甲要求王某某到色某某家拿回他的摩托车钥匙。王某某开车到色某某家后与色某某发生了口角。王某某开车离开时色某某从院内拿起砖头抛向王某某车辆后挡风玻璃。王某某下车查看时被色某某抛出的砖头砸伤右侧脸部。王某某和车内的阿某甲离开车辆到路边报警。色某某再次手持锤子砸了王某某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被色某某损坏的车辆部件价格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色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共计60000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那某某、阿某乙、高某某、阿某甲、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色某某酒后无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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