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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良某某盗伐林木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良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村,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阿坝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5日被阿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良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良某某于2018年春节期间的某天,出于修建房屋的目的,携带自家的一把油锯和一把斧头在阿坝县柯河乡三村农慢(音译)山上盗伐云杉5株,并将云杉锯成20节的短木。经鉴定,盗伐的原木树种为云杉,材积为3.939立方米。涉案云杉于2018年9月2日在良某某家中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杉短木20节;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斧头、油锯等工具,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金卓玛

2019年9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侦查机关已将涉案云杉移交阿坝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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