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舒畅,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单元**楼**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畅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退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舒畅在武汉市洪山区徐东三路铁路研究所小区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俗称“冰毒”) 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行抓获。后民警在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单元**楼**号被告人舒畅住处搜查出3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1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俗称“冰毒”)、1小袋毒品海洛因。
经称量、鉴定,上述贩卖的毒品重0.81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舒畅住所**.4克,其中42.15克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0.25克毒品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照片、指认照片、称量笔录、微信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被告人舒畅的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畅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畅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院
检 察 员: 蔡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舒畅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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