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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住汉川市南河乡******2004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熊某某(已判刑)因与肖某某有债务纠纷而寻找肖某某,2017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舒某得知肖某某的消息后,即告知熊某某并邀约何某(已判刑)及周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到汉川市城区仙女大道仙女山医务室,强行将肖某某挟持至汉川市南河乡一鱼池边,后来又将其转到汉川市马口镇一私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1时许才将被害人肖某某放走。期间,被告人舒某、何某及周某等人对肖某某进行殴打、虐待,并致肖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熊某某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所有参与人员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2.同案犯熊某某、何某、周某的供述;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7.电子数据;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为替熊某某索要债务,邀约何某、周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虐待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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