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熊某某(已判刑)因与肖某某有债务纠纷而寻找肖某某,2017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舒某得知肖某某的消息后,即告知熊某某并邀约何某(已判刑)及周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到汉川市城区仙女大道仙女山医务室,强行将肖某某挟持至汉川市南河乡一鱼池边,后来又将其转到汉川市马口镇一私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1时许才将被害人肖某某放走。期间,被告人舒某、何某及周某等人对肖某某进行殴打、虐待,并致肖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熊某某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所有参与人员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2.同案犯熊某某、何某、周某的供述;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7.电子数据;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为替熊某某索要债务,邀约何某、周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虐待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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