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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甲贪污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6********,汉族,威宁自治县**乡***社区(原**村支部书记),中专文化,农民,住威宁自治县**乡***社区二组。威宁自治县监察委于2018年10月30日对舒某甲涉嫌贪污问题立案调查,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威宁县**乡根据威扶开[2014]11号批复得到2000亩中药材种植项目,每亩补助资金人民币760元。被告人舒某甲在2014年至2016年任**乡原**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54户农户种植中药材面积1265.1亩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舒某甲利用农户虚报种植面积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共计人民币933,356.00元”。舒某甲在调查期间已全部将违法所得上交威宁自治县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任职文件、当选证书、种植中药材专项财政扶贫通知、交款票据以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舒某乙、舒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中药材种植面积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恺东

检察员:邓圣尧

2020219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调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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