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兰陵县**镇**村主任,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6年7月7日、2020年5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0日早上8、9点钟,因周某甲方找挖掘机在与周某乙有争议的土地上施工,周某乙阻止不成便给被告人舒某甲打电话谎称自己挨打,舒某甲开车持铁刀赶到现场,舒某乙开车带着舒某丙等人均持工具赶到,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三人制止挖掘机不成,便持械打砸挖掘机。之后舒某甲与周某甲、宋某某撕扯、扭打在一起,致周某甲、宋某某受伤。经鉴定,挖掘机的损失价值为1730元,周某甲、宋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丁、周某甲、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舒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村,联系方式1395492****

2.侦查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