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4********,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舒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佳誉景城附近行驶,22时52分被施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人行路时速酒店门口现场抓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2.67mg/100ml。
被告人舒某甲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2.证人舒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舒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承红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784411****);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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