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舒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舒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逾期未年检、保险逾期未续保、牌照已报废、超载261%的赣C15681自卸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昌县某镇某村某自然村路段时,发现行人舒某乙站立在道路东边准备过马路,舒某甲便停车让行,但舒某乙未过马路,稍后舒某甲驾驶车辆起步前进时,舒某乙由东向西行走,导致赣C15681自卸低速货车左侧与舒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舒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舒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舒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胸部、头部等处损伤而死亡。
2019年8月29日,民警接警后,在事故现场将舒某甲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舒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舒某甲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家属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万某某、舒某丙、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血液鉴定报告书、尸检报告、车辆痕迹报告、车辆安全性能报告、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勘查报告;
7.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年检、无保险、无牌照、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敏巧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全部证据材料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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