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433025196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村**组,现住麻某县**镇**市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3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5196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麻某县**镇**村**组,现住麻某县**镇**。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日被麻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舒某甲在麻某县**墟镇陈家湾路段碰到住在**镇**的被告人周某某,二人商量盗窃敬老院院长陈某某喂养在敬老院的金毛狗,由舒某甲负责偷,事后给周某某分300元人民币。当晚10时许,被告人舒某甲窜至敬老院,将敬老院大门踢开一条缝隙后进入进老远,与周某某汇合后,周某某告诉舒某甲金毛狗被关在敬老院的猪圈里,指出了猪圈的位置后离开,后舒某甲潜入敬老院猪圈,将被害人陈某某饲养在猪圈内的金毛狗盗走。舒某甲牵着金毛狗行至**墟加油站路段时,被陈某某发现,将其带回敬老院。经麻某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金毛犬价值为2200元人民币。
归案后,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供养证照片;
2.证人舒某乙、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的供述;
5.麻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书;
6.本案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因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舒某甲、周某某均判处拘役3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陈世成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周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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