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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舒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舒某某居住的溆浦县卢峰镇绿和家园10栋一单元409室进行搜查,查获8个毒品疑似物。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8个毒品疑似物中有1个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0.59克。21时许,民警在409室门口将被告人舒某某抓获,在舒某某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里查获6个毒品疑似物,在其左侧裤口袋搜出1个毒品疑似物。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舒某某身上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净重50.3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冰毒疑似物净重6.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32克,海洛因60.9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洪波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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