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0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9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舒某某从邵东的“,某某”(未查明身份)手中借来一把黑色仿六四手枪,随后将手枪存放在自己卧室内。2017年3月16日,舒某某与夏某某(已判决)发生冲突,舒某某得知夏某某要找其麻烦,遂将该手枪放到自己的小车内。2017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夏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偶遇舒某某,夏某某、袁某某等人持管杀冲向舒某某,舒某某见状马上从车内拿出该手枪来欲恐吓夏某某等人,舒某某刚将手枪从车上拿出指向夏某某等人,夏某某等人就将舒某某手中的手枪抢走并围住舒某某。在场便衣民警上制止时,被袁某某持该手枪威胁,夏某某等人随后将舒某某强行推上车,并带至**镇南松岔路口附近。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舒某某非法持有的仿六四手枪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枪支照片、收缴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夏某某、隆某某、蔡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袁某某、夏某某、隆某某、蔡某某、范某某。
鉴定人:左某某、何某某、肖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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