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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成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住四川省乐至县**镇**街**号附**号。被告人舒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舒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舒某某明知系假冒红狗注册商标的营养膏,仍通过微信向本市建某某等地销售共计1711支,累计得款人民币61716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舒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红狗注册商标的营养膏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人的证言;

4.被害人连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葛蔚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和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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