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36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73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温州市泰顺县**镇***村,2018年3月3日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泰顺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18年3 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工头舒某某在泌阳县**乡**村段某某的石材矿,带领工人吴某某等人开采石矿。在开采石矿的过程中,舒某某制造炸药,用于矿山爆破。2017年5月16日,工人吴某某在清理矿山平面时,钻到了舒某某上次爆破作业后遗留的炸药,发生爆炸,导致吴某某被炸伤。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太
李 丽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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