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后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强魔盒”、“V客”、“UR BOX”, “MAX”,“ GREEN”,“ROSE”, “color”等。陈某某、周某某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传播。
被告人舒某某明知该手机APP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仍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某。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舒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贩卖该平台卡密800张左右,牟某3000多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5月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牟某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冬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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