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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19〕92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栋**楼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11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3月2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凌晨0时20分许,经事前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舒某某在其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栋**楼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3颗红色片剂状的“麻果”疑似物和1小袋白色晶体状的“冰毒”疑似物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舒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舒某某家中床下的抽屉内及床头的箱子里共查获694颗“麻果”疑似物和51小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上述“麻果”和“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80.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丽

2019年9月5日

附:

1.​  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454****)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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