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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47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路**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7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通过微信与陈某某联系交易毒品,后经在微信多次联系,双方约定于2018年7月19日进行交易。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携带毒品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昌路第十一中学门口,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陈某某,双方交易完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57克),从被告人舒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少锋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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