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舒某某接受吸毒人员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请求,收取了谢某某人民币250元毒资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幼儿园附近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谢某某。同年12月16日、12月24日、12月25日,舒某某又三次接受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请求,收取了谢某某三次各人民币250元毒资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公寓楼下的**桥底附近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谢某某。
2.2019年12月14日和12月17日,舒某某两次接受吸毒人员刘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的请求,分别收取了刘某甲人民币250元和700元毒资后,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对出**桥底附近将毒品海洛因交给刘某甲。
3.2019年12月29日,舒某某收取了吸毒人员刘某乙人民币200元毒资,向刘某乙贩卖了一次毒品海洛因。2020年1月9日,舒某某再次接受刘某乙购买毒品海洛因的请求,收取了刘某乙人民币500元毒资后,在佛山市南海区**路**桥底附近等候刘某乙接收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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