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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2005年5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6.6年,2009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2.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2019年1月12日因开设赌场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3.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2015年10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7年12月21日因开设赌场被榕江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6********,水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镇**路**路**号,2019年5月2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5.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2********,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乡**村**组。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6.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镇**路**号。2017年12月7日因赌博被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7.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路**号。2017年7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于201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6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8.江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2012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刑9个月,2012年12月19日释放,2019年1月12日因开设赌场被行政拘留。江某乙于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9.莫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镇**路**号。于2011年3月7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年零八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10.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5********,水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乡**村**组。因盗窃于1991年1月被判刑1年至1991年9月25日释放,1996年因抢劫被判刑6年,2002年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18年10月18日因减刑6次被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11.潘某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户籍**.现住榕江县古州**栋**单元**室。2014年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三年,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蒋某某、廖某某、莫某某、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江某甲、李某某、周某某、袁某某、江某乙、吴某某、谭某某、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以来,被告人舒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江某甲开始赌场。由舒某某、李某某、江某甲和被告人蒋某某出资当庄家采取赌“干子宝”方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雇佣被告人袁某某、廖某某、莫某某、江某乙、杨某甲(不起诉)、吴某某(不起诉)、谭某某(不起诉)、潘某甲等人负责邀约赌徒、抽水子、当宝官、记账并做好赌场上各项事务工作。雇佣被告人潘某丙、杨某乙(不起诉)等人负责放哨、专车接送赌徒。每赌一次(盘)从赢家按10%的比例抽“水子钱”非法渔利。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除服务外也在赌场上采取赌“满对”“麻对”方式进行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团伙采取每天更换赌场的方式,先后在榕江县古州、车江、八开等地野外山坡开设赌场。该团伙人员相对固定、组织分工明确,开设赌场以来参赌人员每天累计达20余人以上,赌金在5万元以上。除庄家从中抽“水子钱”非法渔利外,所参与人员均从所抽“水子钱”中每天可获得100-300元不等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李某某、江某甲、蒋某某、袁某某、廖某某、周某某、莫某某、江某乙、潘某甲、潘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列被告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舒某某、李某某、江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潘某丙、潘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蒋某某、袁某某、廖某某、周某某、莫某某、江某乙、潘某甲、潘某丙系从犯。李某某、袁某某、江某乙有投案自首之情节、上列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江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在锦屏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天柱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甲、廖某某、周某某、莫某某、潘某甲、潘某丙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公安卷宗12册,声像卷宗1册,检察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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