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非中共党员,文盲,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2011年8月17日因故意伤害陈某某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罚款500元;2013年7月15日因妨害民事诉讼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0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7日被释放。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舒某乙,乳名舒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2005年11月1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非中共党员,小学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200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5年12月2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7年3月25日因盗窃被兰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4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6月份,被告人舒某甲因自认为其外甥廖某某经营的轮胎店影响其本人经营的轮胎店生意,遂雇佣张某甲,又由张某甲纠集李某某等人至罗庄区**村**路**附近廖善超经营的轮胎店内,持洋镐把等物品将廖某某打至轻伤。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舒某甲赔偿廖善超11万元。
2.2011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舒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振丙(另案处理)将陈某某约至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三德路口附近,向陈某某索要陈某某拖欠舒某甲的钱款,并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轻伤。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舒某甲的家人代表被告人舒某甲赔偿陈某某6万元,陈某某对其表示谅解。2011年8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案,并对被告人舒某甲作出行政处罚。
3.2013年左右,被告人舒某甲出借给杨金平30000元,并约定月息一角,后杨某某逾期未还;2014年左右,被告人舒某甲伙同其儿子舒某乙,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迫杨某某出具5万元欠条,后又强迫杨金平出具了10万元欠条。2016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以杨某某拖欠欠款未还为由,未经杨某某同意,强行将杨某某种植的2000余棵至今14公分以上梧桐树及20000余棵直径3-4公分梧桐幼树砍伐并变卖。经鉴定,杨某某被砍伐树木价值约50.3740万元。
4.2015年,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的赵某某向临沂市罗庄区农商银行贷款5万元,并由被告人舒某甲、张某某提供担保,后赵某某逾期未还,银行向被告人舒某甲、张某某催缴贷款。2016年起,被告人舒某甲、张某某为催促赵某某归还银行贷款,两次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后又采用关狗笼、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赵某某催缴欠款。
5.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舒某甲未经狄某某同意,将狄某某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土地中种植的梧桐树焚烧。
6.2013、2014年左右,被告人舒某甲在罗庄区褚墩镇褚墩派出所附近其与张某戊、韦某某合伙经营的停车场内,因张某戊欲退出合伙并索要投资款一事,与张某戊发生争执,被告人舒某甲威胁张某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韦方虎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张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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