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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94********,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乡**村**。曾因盗窃罪2019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6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来到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泥围新村*巷*号**网吧内,趁被害人童某某睡着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后又盗走被害人农某某的双肩背包一个,背包内有银行卡、衣物等。

2.2019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来到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综合市场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后变卖获利。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44元。涉案电动车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村燕景华庭*号商铺门口,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黄色两轮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涉案电动车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舒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部分涉案款物已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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