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太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舒某某采用推车、骑车等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玲珑街道盗窃作案3起,窃得自行车1辆、电动自行车2辆,价值人民币4300余元。分别是: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舒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小区**幢*单元门口,采用顺手牵羊、骑车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肖某某的价值人民币1078元的捷安特自行车1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小区**幢*单元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所得人民币600元已挥霍。
3.2020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舒某某在临安区玲珑街道**路**号**店门口,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价值人民币3240元的都市风牌电动车1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琼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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