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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舒某某路桥区**路**号十足便利店购物时,趁店内员工不备之机窃得香之派香辣鸭掌两袋、上味源手撕肉干一袋。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舒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再到路桥区**路**号十足便利店里,以购物为名,趁机窃得老李五鸡翅一袋、上味源手撕肉干二袋、谷健火锅牛肉丝若干袋。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舒某某伙同张某某又到路桥区**路**号十足便利店内,以上述方式窃得谷健火锅牛肉丝一袋、上味源手撕肉干二袋、老李五香翅一包。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舒某某又伙同张某某李某某路桥区**路**号十足便利店内,以上述方式窃得谷健火锅牛肉丝四袋、劲仔小鱼三袋。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舒某某仍伙同张某某李某某路桥区**路**号十足便利店内,还是以上述方式窃得谷健火锅牛肉丝一袋、恒康碧根果一包、奥利奥夹心原味饼干一包。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舒某某路桥区**街道**小区**路**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身份证明、盘库单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和同案人员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辩认照片、地点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林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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