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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上午8时,被告人舒某某窜至兰溪市上华街道子江路环卫工人休息室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银色特莱维斯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当天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至兰溪市兰江街道**车行。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窜至兰溪市兰江街道兰冶邨14幢对面停车场处,以爬车窗的方式进入姚林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菲亚特汽车内,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72元。

2020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舒某某伙同严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兰溪市诸葛镇锦溪村殿后朱76号门口,由严某某负责望风,舒某某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朱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本田汽车内,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

2020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舒某某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世德路16号居民楼一楼楼梯过道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童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比安奇牌自行车一辆。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元。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路后畈邨3幢2单元门口空地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阳光建大牌自行车一辆。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姚某某、余某某、姚某某、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燕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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