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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45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社区**组。2010年5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因盗窃、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2018年3月6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3月20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8月16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骑着电动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绿都花园小区,见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黑色踏板型电动车停放在该小区**栋楼西单元楼下,便用螺丝刀撬开电动车的坐垫,将电动车的四块超威牌电瓶(鉴定价值495元)取出盗走,后来到合肥市北二环附近以一百余元价格销赃

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骑着电动车窜至合肥市庐阳区畅园新村小区,见被害人王某某一辆蓝色踏板型电动车停放在该小区**栋楼西单元楼道未上锁,便用螺丝刀撬开电动车的坐垫,将电动车内的五块超威牌电瓶(鉴定价值614元)取出盗走,后来到合肥市十五里河附近以230元价格销赃

被害人发现被盗后随即报警,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舒某某自己到肥西县派出所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退赔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舒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7月 21 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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