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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0日两次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舒某某趁被害人孙某某醉倒熟睡于路边之际,扒窃其随身携带的IPHONEX手机一台,后将该手机卖至晋安区**附近一手机店,得款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作案时穿的衣服和裤子

2.书证:谅解书、涉案手机的购买及关税凭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

3.证人周某某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舒某某对盗窃地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害人孙某某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

8.视听资料:被告人舒某某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舒某某利用微信与多名买家联系,根据买家的具体需求,伪造大量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出售。经鉴定,其中十枚国家机关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舒某某暂住处搜查并扣押的印章1861枚、证件1994本、打印机三台、制章工具四个;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出具的扣押证件、印章名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

3.证人周某某证言;

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编号:榕公鉴[2019]7236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辨认被告人舒某某及其微信号、辨认从舒某某的暂住处搜查出的证件、印章及制作假章的工具等。

7.电子数据:被告人舒某某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扒窃,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鉴定人员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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