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4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巫山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舒某某为发展产业与巫山县官渡镇雷坪村3社3组部分村民达成口头协议,租用村民的田地发展产业及养殖,后于2020年1月8日至1月30日期间,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对该地小地名张家包林地里的柏树进行砍伐,共计砍伐柏树110棵,并将砍伐的林木就地堆放。2020年2月18日,巫山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工作人员对巫山县官渡镇雷坪村3社3组被砍伐林木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调查:砍伐柏树110株,折合立木蓄积25.289立方米。

2020年4月7日14时许,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舒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报告;

5.现场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