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蒲某某、梁某某等人在本县统溪河镇枫林村“坳田”、“水冲坑”采伐杉树。经鉴定,“坳田”山上采伐98株,采伐立木蓄积13.1815立方米,“水冲坑”山上采伐35株,采伐立木蓄积2.8409立方米。共计采伐杉树133株,立木蓄积为16.0224立方米。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溆浦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6.02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检察官助理:朱丽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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