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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滥伐林木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5********,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舒某某以10300元的价格与龙某某达成购买山林的口头协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舒某某私自雇请工人吴某某、夏某某等人将龙某某位于镇远县青溪镇大龙树桐子组大山(地名)山林采伐,后又雇请李某某等驮马工人将砍伐的树木用马运输至公路边装车,并将采伐的树木运至改版场进行贩卖,获利2400元。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立木蓄积为19.6998立方米。舒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舒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龙某某、吴某某、夏某某、姚某甲、姚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技术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山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庆毅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镇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8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证物油锯壹把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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