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早上,被告人舒某某驾驶浙******临时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浙江衢州往福建三明方向行驶,途经205国道2052KM+300M建瓯市徐墩镇北津村溪口路段时,未与前方由谢某某驾驶的闽******号正三轮摩托车保持安全距离,遇前方三轮摩托车减速时,被告人舒某某驾车碰撞到该三轮摩托车尾部后驶入左车道,又撞到对向行驶的闽******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谢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已支付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4000元,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舒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6.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冰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703****;
2.案卷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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