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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故意杀人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17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19日被怀化市鹤城区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某甲因家庭变故,多次扬言对前妻被害人王某丙及王某丙的哥哥被害人王某丁行凶,并购买了一把剃骨刀作为凶器,后经社区工作人员、民警、亲友多次作开导、劝解工作仍坚持表示想要杀害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舒某甲携带凶器剃骨刀到被害人王某丁位于鹤城区板桥巷今日家园小区的住房楼梯间等候,意图对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行凶,被负责管控的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发现后将其控制,并从被告人舒某甲裤子右边口袋将凶器搜出。经鉴定,被告人舒某甲在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一把、磨刀石一块;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判决书、遗书及笔记本等;

3、证人谭某某、彭某某、李某某、舒某乙、曾某甲、蒋某某、王某甲、廖某某、梁某某、曾某乙、杨某某、王某乙、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搜查、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建议对被告人舒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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