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乡**村**号,现住湖北省监利市**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目前在湖北省公某某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舒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舒某某,听取了舒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湖北省公某某看守所24号监室内,因对同室被害人李某某不满,趁其睡觉时突然采取脚踹、拳打等方式殴打李某某。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舒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又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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