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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舒某某与邓某某(未归案)、杨某某(未归案)等人合伙承包了部分**公司承建的凤凰县**扶贫项目工程,舒某某负责工地实际施工、招募工人和发放工资。随后,舒某某雇请了吴某甲、龙某甲、吴某乙等人为其做工。2018年8月,舒某某以要为民工发工资为由向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之一的侯某某支取工程款,并于同年8月31日上午和吴某甲等民工到工程项目部找侯某某,侯某某给舒某某转了部分工程款共计181876元。收到转账后,舒某某便告知民工等其到凤凰县**镇的银行取出现金后发放工资。离开项目部后舒某某并未前往银行取款且将180000元工程款转账给邓某某账户。当天下午,**公司及民工联系不上舒某某,发现舒某某已经逃匿。经核实,舒某某拖欠民工龙某甲工资14000元、吴某甲80000元、龙某乙16223元、龙某丙14015元、吴某乙18555元、吴某丙14880元、石某某15322元、欧某某29000元。案发后**公司先行垫付了民工工资并向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4日向舒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舒某某逾期拒不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舒某某在怀化市**南站候车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罗柏林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20199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奇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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