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镇**路**号。2009年12月3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舒某某为组织他人赌博,组建群号为90001429586的闲聊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同时利用2257896、2257967两个闲聊账号对该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并制定出输赢和抽头等赌博规则。
被告人舒某某先在“四川游戏家园”手机APP上购买大量虚拟“砖石”,用购买的“砖石”开设多个房间,后组织群员在其开设的房间打麻将,每局抽取4元或5元“房费”,再按照其制定的游戏得分与现金兑换规则计算赌资输赢,输赢及抽头均通过在闲聊群内以发送红包或者扫码的方式进行结算,同时在输家不按规定向赢家支付赌资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舒某某向赢家代为垫付赌资。截止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舒某某共组织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约280人参与网络赌博。经鉴定,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本案涉及的2个闲聊账号用于收取4元房费和5元房费,共涉及150001笔收入,抽头渔利金额为600878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舒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大划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某某向司法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30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设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在四川游戏家园平台进行赌博,利用该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和抽头渔利,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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