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左右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用手机开设“乌拉圭”等微信群,组织胡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众多人员以“冲刺麻将”、“平搓麻将”的形式在网络麻将平台进行赌博,舒某某通过平台返利及抽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勘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积锋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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