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镇**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在其家中的卧室内,先后容留卖淫女吕某某、张某某多次从事性交易,每次收取5元的“板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虹
检察官助理:王曾晶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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