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武汉理工大学副教授。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号,住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酒后前往本区前川街钓台道黄陂客运站准备搭乘292路公交车到汉口火车站,由于事先不知292路公交车有两条线路导致排错队,后因不愿排队强行上车而与292路公交司机刘某甲发生口角并手持雨伞将坐于驾驶室内的刘某甲额头打伤流血,刘某甲遂报警。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汤某某接警后与辅警陈某某、刘某乙一同前往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舒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拿出手机进行拍摄,民警汤某某对被告人舒某某警告无效后欲拿其手中的手机,被告人舒某某一拳打到汤某某面部并将汤某某的警帽打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舒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工作证明、报警信息、公交刘某甲伤情照片、谅解书、病例、殴打民警执法记录仪截图;2.证人朱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 冯长娟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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