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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旬, 从事二手车销售生意的被害人付某某认识了从事二手车中介的被告人舒某某,随后成功通过舒某某的中介购买过几辆二手车。2019年4月5日至4月11日, 被告人舒某某以有车商要出售二手车为由,要求被害人付某某分多次将购车款汇入到舒某某指定的账户里,共计人民币577000元。舒某某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现全部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开磊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在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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