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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罪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6********,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家住靖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客车从靖安县**镇**电厂**小区回**镇**村**万家住处时,在**电厂**小区撞到停放在该小区的赣******号小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驾车逃逸回家,交警在**万家找到被告人舒某某并带到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舒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调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746号鉴定意见;4.证人舒某某、蓝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监控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文祥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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