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乡**村****号,现住址武平县**街道**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02时15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城区**往武平县**局方向行驶,行至武平县平川街道西环路36-4号前路段碰撞罗某某驾驶停放在路面的闽F*****号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视频监控调取说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5.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等鉴定文书;6.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血样封存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非汽车类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1年1月25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舒某某现住武平县**街道**路*****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舒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35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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