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驾驶桂******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某某**路**桥头时,被双清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查舒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舒某某的血乙醇浓度检测为10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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